獲得招標文件沒有參加投標能提出質疑及投訴嗎之二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時常會出現一些獲取了招標文件但又不投標的供應商質疑投訴情況,不少采購人、代理機構都對此感到十分苦惱。那么,供應商獲得了招標文件但是沒有參加投標是否有質疑投訴的權力呢?有什么法律依據?頻繁質疑投訴會有什么后果?下面,我們就針對這些問題一起來跟大家探討一下吧!
二、濫用質疑投訴權力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政府采購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具有質疑和投訴的權益,但也有對應的法律法規規范供應商的質疑與投訴行為。
★以案為例★
廣州市財政局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家公司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先后向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了15份質疑函,涉及14個項目,但均未提交投標文件,也未參與以上項目的開標活動。涉嫌惡意質疑和投訴,并嚴重影響政府采購的公平正義及采購效率。經依法調查后,廣州市財政局將廣州市翠增電子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潛在供應商只可對采購文件質疑;供應商一次性提出對同一環節的質疑;一次性補正投訴所需材料及證明依據等;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書面說明,提供證據。如果投訴人在全國范圍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將會被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另外,為了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財政部門在處理質疑和投訴的過程中,加大對不實投訴、虛假惡意投訴的處罰力度。
相關法律法規: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 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關于供應商獲得了招標文件但是沒有參加投標是否有質疑投訴的權力及相關法律依據的問題探討了。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政府采購知識,歡迎點擊關注我們一起學習交流。